长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上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依法负责所在村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承包经营人是该农田的保护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基本农田保护人有开发利用基本农田和制止任何毁坏基本农田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