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工作第十九条有效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