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撤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撤销县(市、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建议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撤销。
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修改或者废止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报告,主任会议认为该规范性文件确需修改或者废止的,将审查研究意见交制定机关纠正。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