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工作第十八条有效讨论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