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五十三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循环经济促进、清洁生产促进、反食品浪费、生活垃圾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