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废城市建设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