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五十一条有效对在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本市在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应当将无废城市建设的相关内容纳入创建标准。鼓励将无废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其他相关创建标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