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对在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市在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应当将无废城市建设的相关内容纳入创建标准。

鼓励将无废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其他相关创建标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