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第四章 回收和循环利用第三十八条有效本市促进主要农业固体废物全量利用。鼓励采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等多种方式,对秸秆、蔬菜废弃物、绿林废弃物进行多元化利用;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