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市推动装修垃圾和建筑废弃混凝土全量收集,逐步实现建筑垃圾全面资源化再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产品应当符合标准,并按照规定的范围、比例和质量等要求使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