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第四章 回收和循环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本市推动装修垃圾和建筑废弃混凝土全量收集,逐步实现建筑垃圾全面资源化再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产品应当符合标准,并按照规定的范围、比例和质量等要求使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