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第四章 回收和循环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固体废物应当尽可能循环利用。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固体废物可以再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应当再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但可以进行热回收的,应当进行热回收;不能再利用、资源化利用或者热回收的,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固体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利用应当安全、可靠,不得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风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