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本市探索完善危险废物区域化集中收集模式,支持在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危险废物产生量小的企业事业单位集聚区域,规划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收集网点。

区域性危险废物收集网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收集和安全处置。生态环境、应急部门应当加强指导、规范和监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