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第四章 回收和循环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将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品纳入绿色产品管理体系,实施统一的认证、标识管理,并建立推广应用机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