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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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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第四章 回收和循环利用

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将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品纳入绿色产品管理体系,实施统一的认证、标识管理,并建立推广应用机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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