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主要目标、重点任务、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