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废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农业农村、交通、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编制的相关规划,应当包括无废城市建设内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