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将无废城市建设相关目标、任务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加强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与其他有关部门紧密协同,共同推动落实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