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有关省市和其他相关省市建立无废城市建设区域协作机制,加强资源要素协同配置、产业结构协同优化、固体废物协同治理和关键核心技术协同研发。

本市鼓励开展绿色设计、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技术、标准认证体系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