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开展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开展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传递、报告或者公示电梯检验、检测信息。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