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从事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电梯检验机构和提供自行检测服务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建立健全检验、检测管理和责任制度,配备相应的检验、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电梯自行检测可以由具备相应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自行开展或者由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向其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开展,也可以由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经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实施。

提供自行检测服务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开展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本市首次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工作前,将单位类型、办公场所、从业人员等信息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检验机构不得在本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自行检测服务。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