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发现有下列影响电梯安全使用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已经报停、注销使用登记证书电梯的;

(二)电梯未经定期检验、自行检测或者定期检验、自行检测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

(三)电梯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仍继续使用的;

(四)电梯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五)电梯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六)违法进行电梯改造、修理的;

(七)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影响电梯安全使用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