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除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开展安全评估的情形外,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继续使用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

(一)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死亡或者严重人身伤害的;

(三)电梯故障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四)因人为因素造成电梯严重损坏的;

(五)因台风、水灾、火灾、雷击等灾害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