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和更新、改造、修理、安全评估、检验、检测等费用筹措、使用方面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及时公开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信息,接受业主监督;
(三)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检测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向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
(四)不得以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
(五)不再作为物业管理区域电梯使用单位时,按照规定向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业主委员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选举的,向电梯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移交。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