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乘客应当安全、文明使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要求,服从有关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停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电梯额定载重量使用电梯;

(三)拆除、破坏电梯的零部件、通话报警装置、附属设施、安全注意事项或者与电梯安全相关的标志、标识;

(四)强行开启或者阻挡关闭电梯门;

(五)倚靠电梯门或者扶梯扶手,在电梯轿厢内打闹、蹦跳,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或者在电梯出入口滞留;

(六)将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带入乘客电梯;

(七)未采取安全防护、防洒漏措施运送装修材料和家具、电器等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

(八)在电梯轿厢内吸烟或者乱涂乱画、遗撒垃圾、便溺、吐槟榔汁;

(九)携带犬只乘坐乘客电梯时,未采取收紧牵引带、戴犬嘴套、怀抱、装入犬袋或者犬笼等安全措施;

(十)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十一)其他影响电梯安全使用的行为。

发现乘客违反前款规定,有影响电梯安全使用行为的,其他乘客可以进行劝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