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有效实施电梯岗位责任、运行值班、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三)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
(四)保持电梯轿厢移动通信信号覆盖;
(五)确保电梯应急照明、紧急报警、通话、视频监控等装置有效,视频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六)保持机房、井道、底坑干燥,满足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等环境要求;
(七)对运载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采取规范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八)电梯轿厢装修或者安装广告设施,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不得改变轿厢、层门的结构;
(九)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和围挡,并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十)发现电梯困人故障或者收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立即通知并协助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采取措施安抚被困人员、救助受伤人员;
(十一)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电梯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电梯安全员,逐台明确负责的电梯安全员,并对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