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新创业投资、融资制度,支持开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推动建立覆盖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并购重组期投资的基金体系,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符合科技创新创业投资规律的国有资产绩效考核机制,对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差异化、周期性滚动考核,综合评价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制定经营投资尽职免责事项清单。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