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六条有效财政资金安排的竞争性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和绩效支出,以及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据实核增,计入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额,不受总量限制,不作为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科学技术人才创新创业的奖金,可以以省人民政府名义统一发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