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支持公益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创新发展,提高其创新和服务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共科技供给和应急科技支撑。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