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统筹布局建设湖北实验室、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建立稳定支持、多元化投入机制,优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有组织科研,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重要领域原始创新能力,创建国家实验室(基地)。支持在鄂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