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保障民营企业承担科技重大计划项目、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培育技术创新人才,同等享受科技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政策优惠。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