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科技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对国家认定的重大科技创新产品的研发者和首次应用者,给予奖励和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政策,优先购买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通过预留份额、优先采购、约定采购、首购、订购等,加大采购支持力度。

建立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保险补偿机制,支持中小企业重大创新技术产品推广应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