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四条有效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与企业之间的知识交流和技术转移,推动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专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技术转移中心,建立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