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条有效新建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及其附图和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建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督促建设单位整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依法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独立测量,并单独计算面积,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位置和面积,不得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计入公摊面积。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