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将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列入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