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国家、省的标准,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明确规模预测、体系规划、空间布局、设施布局、社区适老化设计等主要内容,并与社区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方面的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