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安全保障机制。

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应当加强健身活动的安全管理。举办大型全民健身活动的,应当依法制定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参加健身活动时,应当增强安全意识,遵守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按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制度和设施使用规范的要求科学健身。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