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新建公办学校在规划、建设体育设施时,应当在满足教学需求的前提下,使体育设施与教学、生活区域相对隔离。

已建成学校,体育设施与教学、生活区域未实现相对隔离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可以改造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相对隔离改造。

鼓励民办学校按照规定建设与教学、生活区域相对隔离的体育设施。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