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二十五条有效新建公办学校在规划、建设体育设施时,应当在满足教学需求的前提下,使体育设施与教学、生活区域相对隔离。已建成学校,体育设施与教学、生活区域未实现相对隔离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可以改造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相对隔离改造。鼓励民办学校按照规定建设与教学、生活区域相对隔离的体育设施。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