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由政府或者体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

(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由产权人或者由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三)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资金建设的,由受资助单位负责;

(四)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予以确定;

(五)学校配套建设的,由学校或者由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部建设的,由产权人或者由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七)捐赠的,由受捐赠单位负责。

依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全民健身设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相应单位负责管理与维护。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