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二十四条有效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禁止挪用或者侵占。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划、规定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