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先保障,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将腾出的空闲用地用于完善全民健身设施。鼓励土地复合利用,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