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全民健身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制定全民健身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组织编制居民住宅区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统筹安排公共体育设施用地,明确用地位置、规模和规划控制要求,并征求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