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市加强全民健身对外交流合作,发挥地域优势,推进与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雄安新区等地在全民健身理论研究、项目开发、业态培育、人才培养、活动举办等方面的区域合作。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