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举办、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全民健身设施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爱护健身设施,维护健身环境,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