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工间(前)操等多种形式的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