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本市全民健身周。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周加强全民健身宣传。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参与广泛、富有特色的全民健身主题活动,提供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周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健身设施在全民健身周向公众免费开放。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