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本市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健身事业,坚持体育健身和教育培养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并与校内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相衔接,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推进学生大课间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帮助学生掌握一至两项体育运动技能或者健身方法,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班级、年级体育比赛或者单项学生体育比赛,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鼓励学校依托优势体育项目,建设高水平运动队,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幼儿园等幼教机构应当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培养体育爱好、增进身心健康。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