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成立市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领导机构,研究决定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重大事项,统筹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

各县(区)成立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促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