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发展规划和相关配套文件,将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组织编制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发展规划,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发挥秦皇岛滨海生态优越、长城文化深厚的资源优势,以滨海地区和长城沿线为重点,优化整合各类自然和人文资源,提升设施支撑和服务能力,推进全域、全季、全业态旅游,明确发展目标、实施路径、节点步骤、指标体系和职责权限。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