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国际一流旅游城市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和移送机制,及时立案启动索赔程序。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