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构建联防联控机制,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浓度管控制度。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强化扬尘综合治理。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和固体废物,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