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桃林口水库、洋河水库、石河水库等水源地保护,加强戴河、汤河、滦河、洋河等入海河流、海岸线管理和污染防治,确保入海河口断面水质稳定达标,保障入海河流基本生态水量,改善入海河流以及海岸线生态功能,构建联通山海的水系生态廊道,打造水清滩净、岸绿湾美的生态景观。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