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必要时,可以在会议举行前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